近日,空姐深夜打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再次引发全社会对于网约车安全问题的关注。保障民众出行安全,网约车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又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5月11日,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检验网约车发展的标准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的评论文章指出,网约车企业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必须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还批评部分网约车平台“只顾看投资人的脸色,不考虑乘客的感受与体验”。
中新经纬客户端梳理发现,上周一至周五(5月7日至5月11日),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以每日一篇的节奏,密集发布了5篇涉及网约车的评论文章,力度可谓罕见。交通部的密集“喊话”都透露了什么信号?
新业态不是“法外之地”
5月7日,交通运输部微信公号发表评论文章《交通运输新业态不是“法外之地”》。文章指出,对于企业来说,新业态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以为自己“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而选择性执行法律规章甚至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监管;特别是大企业更要在经营过程中做创新发展的表率,做遵章守法的表率,做引领行业新风正气的表率,切实加强自律,实现良性发展。
5月8日,评论文章《包容审慎监管不是放任不管》谈到,一方面,对新业态的出现,应尽量秉持包容的态度,不能“一禁了之”,要鼓励创新,不能一上来就“管死”;另一方面,包容审慎不是迁就,更不是放任不管,必须守住底线,有度有效监管的责任比过去更重了,也更需要监管者的智慧。
文章同时指出,如果在是非对错问题上装聋作哑,对知法犯法者视而不见,那就不是“包容”而是“纵容”,不是“审慎”而是“放任”。运输服务行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如果对运输服务新业态的监管服务跟不上,不能守住安全与公平的底线,“劣币驱逐良币”的扭曲效应就会放大,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5月9日,评论文章《互联网交通运输企业切莫“店大欺客”》指出,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对企业的垄断行为都会是当头棒喝。“一家独大”的企业往往会缺乏改善经营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弱化市场竞争,排斥、限制竞争,扰乱竞争秩序,同时也将大大降低行业的创新意愿,抑制创新活力。这些,都将由消费者来“买单”,最终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企业追求垄断利润,实施影响公平竞争、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必须要坚决遏制。
5月10日,评论文章《不要把约谈当耳边风》指出,部分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被约谈后,就将承诺抛之耳后,继续我行我素,视约谈为“耳旁风”。针对“屡谈不改”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交通部严格依法加大加重处罚力度,公开曝光企业违法违规事实、企业承诺及处罚情况。
5月11日,评论文章《检验网约车发展的标准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指出,一些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发展壮大之后,不是将必要的社会责任扛在肩上,而是挖空心思的侵害司机和乘客利益。这些企业仅仅将网约车作为增加“流量”和“估值”的工具,没有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放在心上,只顾看投资人的脸色,不考虑乘客的感受与体验,也不考虑司机的客观需要。
此外,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还注意到,今年4月,交通运输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就曾连续发布多篇评论文章,批评网约车“烧钱大战”、“脱实向虚”、非法营运等问题。
网约车平台究竟该担何责?
当网约车平台司机与乘客出现纷争,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又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据央广网报道,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飒表示,按照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的信息服务不仅包括撮合司机和乘客的供需信息,还要承担信息的审核义务;根据预约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没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对乘客构成了违约,且在运输途中发生乘客伤亡,网约车平台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空姐打顺风车途中遇害事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向《法制日报》表示,滴滴作为超级大平台,平台越大,责任也就越大。这里不仅包括法律责任,还应包括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在道德层面,滴滴道歉,给予人道主义的补偿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必须依靠技术手段全面配合公安机关,早点抓到坏人。他建议:平台必须对接入的司机进行无犯罪记录调查,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记录者,终身不得从事这个职业。
除了平台审核的缺失,也有观点指出,此类侵害事件屡屡发生背后,也与监管上的疏漏不可分割。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刘德良认为,单靠企业或许并不能落实对司机的审核义务,也不能完全保障乘客安全。比如在一些地方黄牛虚假注册网约车,既利用了平台的漏洞,又钻了制度的空子。要堵住平台漏洞,责任在经营者,至于消灭制度空子,责任在管理者。从目前情况来看,管理过严破坏了供需平衡。而要缓解这种问题,需要对“放管”力度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