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6月26日起,地补将由补贴车辆转为补贴充电基础设施,提升车主充电体验。近日,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条件和企业准入等,并要求新建居住类建筑要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建设或预留充电条件。
和接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需要接入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一样,《管理办法》规定,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接入海南省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其中建设补贴的标准是,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补贴上限2020年前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过10%。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海南省、市(县)各承担50%。
运营补贴标准为,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补贴标准0.2元每千瓦时,2021-2025年补贴标准0.1元每千瓦时;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不超过200元每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海南省、市(县)各承担50%。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2020年底前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资金补贴,2021-2025年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资金补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对省级平台的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2020年前,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等相关研发费用,一次性给予30%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维护费用给予资金补贴,2020年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上限给予补贴,2021-2025年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上限给予补贴。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
此外,根据办法,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建设或预留充电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地面停车位并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条件。
为了防止骗取补贴行为的发生,《管理办法》要求海南各市县承担对省级补贴资金的管理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