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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竞争下的充电桩企业夹缝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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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中国汽车报 综合报道

  不管是在资本市场,还是产业政策上,现在恐怕没有哪个行业火得过新能源汽车。然而,这种繁荣并没有惠及产业链上的另一端——充电桩企业。事实上,充电桩企业在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充电设施建设关系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最终结果。

  日前,《中国汽车报》与《中国能源报》记者联合调查发现,当前我国充电桩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困境,尤其在面向下游消费端时,税费高、电价贵、利用率低等问题司空见惯,大部分桩企甚至亏损运营。更值得注意的是,充电桩企业并未充分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利好,甚至还因为种种现实原因额外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很多还在恶性竞争中艰难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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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物业电是无奈选择

  充电桩企业所使用的电一般有两种来源,一种是直接从电网经营企业直接取电,另外一种是使用充电桩所在区域的物业电,而两种来源不同的电在价格上有明显差别。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7月22日下发了《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显然,对于充电桩企业来说,如果可以使用大工业用电,是最理想的情况,运营成本能够控制在相对比较理想的区间,价格对充电用户也更具吸引力,这也是国家出台电价优惠政策的目的之一。但享受大工业电价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而这对除了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以外的充电桩企业而言,并非易事。

  《中国汽车报》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专门发文对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认定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今年6月,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条件的通知》,其中指出,充换电设施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充换电设施用电设备装接容量不小于350kW,至少配建3台以上直流充电桩(单机功率不低于30kW)。此外,经营场地若不属于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则必须与场地业主或者委托的管理方签署不少于3年的合作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且场地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专用场地,主要为电动汽车充换电提供服务,不提供专门的停车服务。

  “按照相关要求,建设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主要有两大难点:一方面这种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对场地要求比较高,而这类场地通常属于紧俏稀缺资源,相比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民营类的充电桩企业在这方面不占优势;另一方面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成本比较高,民营类充电桩企业受制于资金实力,很难大规模建设。”北汽特来电(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好鹏告诉《中国汽车报》记者,“不少民营充电桩企业大部分的充电桩只能选择和一些大型社区、公共停车场等合作,因此也只能使用这些地方的物业用电,物业用电的价格需要和物业方商谈,至少要在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基础上再加价,价格自然也就高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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