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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系统可保,起火可赔,新能源专属保险征求意见稿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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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EV世纪 综合报道

  截至今年上半年末,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603万辆,预计到2030年,这一数值预计将达到6420万。然而,长期以来,海量新能源汽车却没有自己的专属保险,一直在使用传统车险条款和费率,导致很多新能源汽车特有的风险未能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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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车险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8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数百万新能源车主期盼已久的专属车险指日可待。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主要分为主险、附加险两部分,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针对新能源汽车独有特性的附加险主要包括,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同时《意见稿》明确,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这意味着,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都属于“新能源汽车”。

  与传统车险条款相比,《专属条款》在意外事故责任中纳入了“起火燃烧”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同时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3个主险里,均明确了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

  在传统车险条款下,不在保障范围内的三电系统,此次也完全纳入保险责任,给予了新能源车主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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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保障责任与范围,消费者也十分关注新能源汽车保险的价格。《征求意见稿》显示,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折旧金额上,《征求意见稿》则给出了相应的参考折旧系数表。

  新能源汽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的计算公式为: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比如,9座以下客车家庭自用和非营业纯电动新能源汽车的折旧按照车价分为四个价格区间,分别为0-10万元、10-20万元、20-30万元、30万元以上,与之对应的折旧系数为每个月0.82%、0.77%、0.72%、0.68%。9座以下客车家庭自用和非营业插电式混合动力与燃料电池新能源汽车折旧系数则不按车价区分,统一为每个月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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