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如何处理,是否有答复义务?2017年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杭州市民张女士因质疑特斯拉电动轿车质量问题,状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质检总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一年多前,张女士驾驶的特斯拉Model S轿车突然加速后撞上栏杆,致使其本人受伤。结合自身经历及国内外类似案例,张女士认为特斯拉Model S存在缺陷,应当召回,便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向质检总局投诉,但一直未收到答复。
2016年9月,张女士将质检总局告上北京一中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国家质检总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财新记者注意到,此次庭审中,质检总局方面坚称已履行法定职责,并称没有答复张女士投诉的义务。张女士委托的代理律师不认可质检总局的说法,并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等提出质疑。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起因:特斯拉突然加速致车主受伤
2014年6月26日,张女士担任董事长的浙江某公司从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Tesla Model S纯电动轿车,总价107万余元,该车为其专用。
使用一年多后, 2015年9月14日上午,张女士驾驶该车缓慢行驶至某小区出口,在距起落杆约一至两米时,车速接近停止,但随后该车突然自己加速,冲破栏杆继续前行了两至三米后紧急刹车,车子冲到小区前马路边。据张女士回忆,这次事故撞坏了小区起落杆和车辆,也使她脚部受伤。
事故发生次日,张女士将车子送到特斯拉杭州服务中心修理。该服务中心提供的车辆行驶记录数据显示:事故发生前一秒,车辆加速踏板被踩至2.8%,车辆以4.7公里时速低速行驶;一秒后,车辆加速,踏板被踩下至84.8%,车速增加至时速10.75公里;接下来的一秒,车辆加速,踏板维持在84%,车速增加至时速18.35公里;在同一秒,刹车踏板被踩下;一秒后,车辆启动防抱死制动系统,并在一秒后停下。
特斯拉杭州服务中心修理检修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张女士的车辆运行正常,事故由其本人操作失误所致。但张女士坚持认为,她驾驶的这辆特斯拉电动轿车的质量和设计缺陷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张女士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三点理由。首先,她称自己有十几年驾龄,且熟悉该电动轿车性能,不会犯将刹车踏板误踩为加速踏板的错误;其次,张女士在小区落杆前车速接近停止,不存在需要突然加速的情形,更不可能在同一秒既踩在加速踏板上,又踩下刹车踏板,这在客观上做不到;再次,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多次与特斯拉杭州服务中心、拓速乐纯电动轿车厂家交涉,各方均未给予合理解释。
在接下来的交涉中,特斯拉方面坚持张女士的操作失误导致此次事故。特斯拉相关负责人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特斯拉有足够证据证明涉事车辆并无质量问题,车主张女士操作时存在失误,但相关证据涉及张女士隐私,不便向记者出示。
财新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张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扬子晚报》2014年10月23日曾报道,南京的一位特斯拉车主在驾车进入停车位的时候,车辆突然失控,向前冲了出去,该车主踩了刹车,但是也没阻止车子向前冲,直到车辆冲破了大楼玻璃幕墙,并撞到内墙上才停了下来。该车主认为,“特斯拉电脑程序出错了”。而特斯拉对此的解释同样是,车主操作失误。
此外,霍尼韦尔电子工程师Ronald A. Belt博士最早在2014年发现了特斯拉突然加速的问题。他于2010年加入由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和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发起的针对汽车突然加速问题的研究团队。
Belt博士2015年2月向美国汽车安全机构Center for Auto Safety(CAS) 提交了一份名为《Sudden Unintended Acceleration in an All-Electric Vehicle》的报告。他在报告中称,特斯拉Model S出现突然加速的原因,可能与特斯拉电池偶然产生的的负电压峰值、导致牵引电机控制器失控有关。
投诉:质检总局不予答复
交涉无果,张女士向国家质检总局投诉特斯拉产品质量问题,但质检总局接收投诉后一直未予答复。
2016年6月16日,她委托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勇强向质检总局寄送《关于美国拓速乐纯电动车问题的投诉状》及证据材料,要求该局对Tesla Model S拓速乐纯电动车轿车(浙ACKxxx)的非人为电门自动加速问题开展缺陷调查,并责令特斯拉汽车公司对Tesla Model S拓速乐纯电动车轿车召回。(参见财新网:“疑质量缺陷 中国车主起诉特斯拉经销商”)
中国2013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汽车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在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根据该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魏勇强告诉财新记者,2016年6月19日,质检总局签收了投诉状及证据材料,但一直未给予任何书面或电话答复,“我和所里的律师也打质检总局的电话,能打通但没人接” 。
魏勇强表示,汽车产品质量事关消费者生命安全,投诉状就是要求质检总局履职的文书,并且投诉状中还明确说明不是信访件,要求质检总局给予书面答复。“质检总局应当对张女士的投诉予以处理并答复,收到张女士寄送的投诉材料超过100天后置之不理,显然是行政不作为。”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
为维护自身权益,张女士决定起诉质检总局。2016年9月19日,她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月8日,北京一中院正式立案。
庭审:质检总局辩称无答复义务
2017年1月5日下午两点,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在北京一中院行政审判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女士委托律师魏勇强出庭,被告质检总局则委托两名工作人员出庭。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开庭伊始,原告方对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未出庭应诉提出异议。质检总局方面解释说,支树平局长因“下午有会”无法到庭,故委托工作人员出庭。此外,合议庭决定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合并进行,原被告均表示同意。
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原告方请求法院确认质检总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法院判决质检总局对特斯拉 Model S拓速乐纯电动车轿车(浙ACKxxx)的非人为电门自动加速问题开展缺陷调查,并责令特斯拉汽车公司召开这类电动车轿车。
被告方质检总局辩称,已履行法定职责,收到投诉状后做了有针对性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还未确认是否对投诉车辆进行缺陷调查。质检总局还坚称,该局没有答复张女士投诉的义务。
由此,合议庭归纳了四个庭审焦点问题:对汽车产品实施召回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该案是否启动了该程序及原因;收到张女士提出的申请后,质检总局做了哪些工作;对张女士的申请,质检总局是否有答复的义务。
针对前两个问题,质检总局工作人员表示,缺陷是指“由于涉及、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截止目前,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缺陷采集平台仅收到张女士的反映,并不足以判定已出现普遍存在的不符合标准的情形或不合理危险。经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专家评估,也认为尚不能判定涉案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质检总局工作人员在庭审中介绍,2016年6月19日,该局收到张女士邮寄的投诉。6月22日,该局向其所属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出《关于征求对美国拓速乐(Tesla Model S)纯电动车有关问题评估意见的传真》,请该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投诉反映问题,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意见。7月4日,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收到的“拓速乐电动汽车突然加速”案例进行评估分析。7月8日,管理中心向质检总局出具技术会商情况报告,称该问题技术分析难度较大,建议再组织专家与生产者进行技术交流,并根据技术交流情况确定后续工作方向,将对生产者提供的材料进行技术分析。
为证明上述情况,质检总局方面出示了三组书证,分别是:《关于征求对美国拓速乐(Tesla Model S)纯电动车有关问题评估意见的传真》、《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关于2016年第三次缺陷技术会商情况的报告》、《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关于处理情况的报告》。
原告方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存疑,并表示不认可被告的工作。原告方坚持认为,对涉案车辆存在设计缺陷、质量缺陷的投诉,质检总局在程序上应当回复投诉人,然而质检总局却将召回调查与回复混为一谈。
魏勇强提出,《关于征求对美国拓速乐(Tesla Model S)纯电动车有关问题评估意见的传真》原件显示是2016年6月22日发出,但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在《关于2016年第三次缺陷技术会商情况的报告》中却说收到了质检总局6月24日出具的函件。“一份传真要发两天吗?”魏勇强反问说。
财新记者注意到,质检总局工作人员坚称没有对张女士投诉的答复义务,并表示处理投诉期间,曾多次拨打投诉状提供的电话,但均无人接听。但魏勇强律师反驳称,投诉状中提供了张女士本人和律师的手机号、座机号,均未收到质检总局工作人员的任何来电。“我们为此还拨打质检总局的电话,能打通,但没人接。”
魏勇强认为,国家机关答复公民投诉,这是法定义务,也是基本的程序问题。“不特定的对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都有十五个工作日答复的义务,更何况本案中投诉人是权利受侵害一方。收到投诉状超过一百天,质检总局当然有答复的义务。”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财新记者包志明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