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海市网上政务大厅公布了关于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部分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上海地补新政”)。上海地补新政在延续了《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两个细节调整:
第一,“上海市对单车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单车可获得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这一条是针对地方补贴不超过国家补贴50%的国家补贴政策做出的调整,原来纯电动乘用车的上海市地方补贴标准,是按照续航里程进行补贴,100公里≤续航<150公里的地方补贴1万元,续航≥150公里则补贴3万。
调整后,100公里≤续航<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还能够获得1万元的地方补贴,150公里≤续航<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最高仅能获得1.8万的地方补贴,而续航≥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能拿到地补2.2万。这样在上海市场,250公里续航以下的纯电动乘用车将进一步失去价格优势。
对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上海地补新政,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1.2万,那么原来拉开上汽荣威和其他品牌插混车型补贴差距的“额外”补贴将优势不再。比如比上汽荣威e550插混车型原来可获得2.2(1+1.2)万地方补贴,调整后就最多能获得1.2万补贴,相对于其他品牌插混车型的1万地方补贴仅多出0.2万元。上海地补新政将利好比亚迪、奇瑞等插混车型。
第二,“汽车生产厂商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可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按照上海市原补贴暂行办法,汽车生产厂商申请中央财政补贴,是向上海市科委申请,而汽车生产厂商申请地方财政补贴是向上海经信委申请。
此次地补新政增加了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申请渠道,那么申请国补和地补都可以向上海经信委申请后,从便利性角度考虑,更多的企业可能将倾向选择统一向上海经信委申请国补和地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进一步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简称《暂行办法》)部分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暂行办法》有关标准核定本市财政补助金额。本市对单车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单车可获得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二、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汽车生产厂商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上述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